岳塘新闻网7月10日讯(通讯员:贺蔚寅)近些年,你是不是发现道路上行驶的电动汽车越来越多?电动汽车因操作简单等特点,逐渐成为市民日常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但需要注意的是,“电动车”并非与“非机动车”划等号。近期,岳塘区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驾驶电动汽车涉嫌危险驾驶案。7月9日,岳塘区检察院对齐某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提起公诉。
案情回放:2020年5月5日23时许,齐某某酒后驾驶低速电动汽车沿湘潭市二大桥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岳塘区二大桥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齐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18mg/100ml。于是,执勤民警将其带至湘潭市交通警察支队岳塘大队执法办案区抽血送检。经司法鉴定,齐某某所驾驶的低速电动汽车属于机动车范畴。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为106.5113mg/100ml。
检察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作出了明确界定,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即为机动车。本案中齐某某所驾驶的电动汽车系由电机驱动,主要用于载运人员或物品的四轮道路车辆,此类电动汽车,最高设计车速与一般机动车无异,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隶属于机动车范畴。该案承办员额检察官提醒广大驾驶员,要提高自身交通安全意识,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行车一定要规范!
责编:黄雯杏
来源:岳塘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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